有业内专家分析认为,“文件(《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企业的设计、研发、生产等方面都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未来将引导和促进造车新势力加速产业化步伐;同时,还将有效地打击造车投机行为”。另有行业人士指出,“这个要求对股东资格要求很高,防止了借项目圈钱后套现的风险出现”。
在赵英看来,文件在向汽车全行业发出明确信号:“不管新能源汽车的时代何时到来,车企都要对传统燃油车的产能进行转换”。崔东树也提出,“禁止新建燃油汽车企业应该是政策的一惯性严格。控制乘用车和商用车类别生产能力,防止产能扩张无序”。
有分析指出,文件是政府职能下放的重要举措,未来,地方政府在汽车投资项目的管理上将承担更多的职责。不过,某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接受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时直言,“发改委在放权的同时,也提出了非常严格要求”。
上周五(5月25日),一份来自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发改委”)下发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引发汽车行业震动。《征求意见稿》内容显示,该政策将于2018年内公布实施,但具体时间并未确定。
自《征求意见稿》新政实施之日起,《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第27号令)、《关于完善汽车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发改产业【2017】1055号)、《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8号令)等将同步废止。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提出,“完善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主体投资行为,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向,防范盲目建设和无序发展。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着力构建智能汽车创新发展体系”。显然,《征求意见稿》将涵盖传统燃油车、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等多个领域,涉及汽车产业的投资、监管等多个方面。那么,这一新政未来将对我国汽车行业带来怎样的影响?
为此,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汽车频道采访了汽车行业专家。对于《征求意见稿》,原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赵英表示,“该文件是国家在汽车工业技术革命的转折点上,从宏观层面上做出的政策调整”。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撰文指出,“从文件的编制思路看:将推动各地发展新能源的体系配套能力,尤其是调动地方政府的推动新能源车普及环境建设。投资管理规定的指标具有前瞻性,既避免了过度的重复建设损失,也避免了新能源泡沫的过度膨胀”。
打击造车投机行为 提高新能源准入门槛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明确对“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新建企业法人”提出必须满足的八个条件,其中包括“一、所有股东在项目建成且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前,不撤出股本。二、股东拥有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车用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知识产权和生产能力,且对关键零部件具有较强掌控能力。……四、主要股东股权高于三分之一,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建设及运营需要……五、 产品研发机构已经建立,并具有:1.从纯电动汽车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到整车研制、试验、定型的完整研发经历。2.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3.整车控制系统、车用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轻量化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4.车身及底盘制造、车用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能力。……七、上两个年度累计研发投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八、 产品售后服务保障有力,承诺对项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销售的产品质量投保或由相关企业提供担保。保险公司或担保企业近3年净资产与担保期内新建企业销售的产品金额相适应”。
对此,赵英分析认为,“这明显提升了新能源汽车的准入门槛,对企业的设计、研发、生产等方面都提出了非常具体和严格的要求,未来将引导和促进造车新势力加速产业化步伐,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和生产能力”,他还说,“在加速优质的造车新势力实现产业化的同时,还将有效地打击造车投机行为”。崔东树表示赞同,“这个要求对股东资格要求很高,防止了借项目圈钱后套现的风险出现”。
严控燃油车产能 调整产业结构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对禁止燃油汽车投资项目做出明确规定,“(一)新建独立燃油汽车整车企业。(二)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燃油汽车生产能力。(三)未列入国家区域发展规划的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迁至外省份。(四)燃油汽车僵尸企业股权变更”。
另外,对于现有汽车企业扩大燃油车生产能力,《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也做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包括“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上两个年度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等六项具体条款。
在赵英看来,这是向汽车全行业发出明确信号:“不管新能源汽车的时代何时到来,车企都要对传统燃油车的产能进行转换”。
崔东树也提出,“禁止新建燃油汽车企业应该是政策的一惯性严格。控制乘用车和商用车类别生产能力,防止产能扩张无序”。
明确责任和义务 管理权限下放地方政府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明确了汽车产业投资的“管理权限”,“汽车整车和零部件投资项目均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和挂车,以及发动机、车身总成、车用动力电池、燃料电池等汽车关键零部件投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管理”。
有分析指出,这是政府职能下放的重要举措,未来,地方政府在汽车投资项目的管理上将承担更多的职责。不过,某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接受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时直言,“发改委在放权的同时,也提出了非常严格要求”。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责任和义务”,“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依规办理汽车投资项目备案,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将备案信息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针对地方政府引入汽车产业投资项目的标准,《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提出,“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含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投资项目,所在省份应符合四方面条件:1)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比较完善,桩车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新能源汽车僵尸企业和僵尸资质清理工作全部完成;4)现有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为了防止地方政府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第三十二条还明确提出:“地方政府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违规为汽车投资项目提供税收、资金、土地等优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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