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为了贯彻实施《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上海市将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并于昨日发布了《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城市车辆、重型燃气车辆实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
《通告》明确指出,自2020年7月1日起,在上海市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城市车辆应符合国六a阶段排放标准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重型燃气车辆应符合国六b阶段排放标准要求。
此外,强调了本《通告》中所称城市车辆是指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主要在城市运行的公交车、邮政车和环卫车。重型燃气车辆是指装用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车辆。
与此同时,《通告》表示,凡在上海市销售和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城市车辆和重型燃气车辆,必须符合以上标准规定,对未进行信息公开且不符合国六a阶段排放标准的城市车辆、国六b阶段排放标准的重型燃气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办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的时间,以上海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受理时间为准。
其次,凡在《通告》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前已购买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和在原车辆注册地车辆管理所办结转出登记手续转入上海市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符合国五阶段排放标准的城市车辆和国六a阶段排放标准的重型燃气车辆,在《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后仍可继续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最后,《通告》指出,各销售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的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对于在《通告》规定的实施日期之后销售不符合国六a阶段排放标准的城市车辆、国六b阶段排放标准的重型燃气车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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