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集中清理建筑物天际线专项行动的通告》,通告称,为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提升城市品质,打造视觉清朗的城市天际线,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京管发〔2017〕140号)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等法律法规规范要求,自2017年第四季度开始,北京市开展集中清理建筑物天际线专项行动。
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全面清理不符合《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京管发〔2017〕140号)要求的建筑物屋顶、墙体上的广告牌匾,即:超过建筑物屋顶高度和墙体边缘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垂直于建筑物墙体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识,附着于建筑物墙体的违规户外广告,“一店多招”、异地设置的牌匾标识,“店内店”在建筑物外墙体设置的牌匾标识,其他违反规范要求的牌匾标识。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新设置的牌匾标识均应符合《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京管发〔2017〕140号)要求。清理后确需重新设置牌匾标识的,须由产权单位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重新设置需求,经相关部门联审通过后方可实施,重点大街、重点地区须经市、区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审和专家评审确定后方可实施。
三、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京部队、驻京机构、国有企业要带头自拆,若没拆除能力,可向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帮助。凡未按照所在辖区规定的时限自行拆除的,各区组织联合执法拆除,拆除费用由建筑物产权单位承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纳入企业信用、个人诚信系统。
四、清理过程中,屋顶其他违法建设、违规残破设置物要同步拆除,保证市容整洁。
五、公安部门对暴力抗法、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等涉黑、涉恶人员依法从严从重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对打招呼、充当“保护伞”等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或举报违反《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京管发〔2017〕140号)要求的建筑物屋顶、墙体上的广告牌匾。
头条 22-01-20
头条 22-01-20
头条 22-01-18
头条 22-01-17
头条 22-01-13
头条 22-01-11
头条 22-01-11
头条 22-01-06
头条 22-01-05
头条 22-01-05
头条 21-12-31
头条 21-12-31
头条 21-12-29
头条 21-12-27
头条 21-12-27
头条 21-12-23
头条 21-12-23
头条 21-12-22
头条 21-12-20
头条 21-12-17
头条 21-12-17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09
头条 2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