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17日在围填海新闻发布会上公布2017年陆源入海污染源排查结果,全国共有陆源入海污染源9600个,这意味着平均2公里海岸线就存在一个污染源。
这次陆源入海污染源排查是我国首次摸清全国陆域入海污染源分布,将为我国近岸海域环境污染保护打下坚实基础。
全国陆源入海污染源首次摸清
根据陆源入海污染源排查初步结果,全国9600个陆源入海污染源中,入海河流740余条,入海排污口7500余个,排涝泄洪口1350余个。
排查显示,从海域分布情况看,东海陆源入海污染源数量最多,为4200余个;南海有3800余个,黄海、渤海分别有960余个、640余个。
长期以来,陆源入海污染源底数不清,为入海排污监管带来极大挑战。此次,国家海洋局完成了各海域陆源入海污染源排查,基本摸清入海污染源的情况。
--污染源数量大、类型多、分布广。陆源入海污染源分布较为密集,在大陆岸线及海岛均广泛分布。污染源类型复杂,除入海河流、排涝泄洪口外,包括入海直排口、排污河、污水海洋工程处置排放口、养殖排污口在内的入海排污口数量众多,占排查污染源总数的78%。
--入海排污口监管不到位。全国共排查出2900余个养殖排污口,环保、渔业和海洋部门均未实施有效监管。结合海洋督察发现,全国审批的入海排污口570余个,仅占入海排污口总数的8%。此外,由于入海污染源动态变化快、隐蔽性强,也增加了对入海污染源实施监管的难度。
--入海排污口不合理设置问题突出。虽然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入海排污口的设置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但大量排污口设置未执行相关法律和海洋功能区划的要求,未综合考虑区域水动力、环境承载力和生态敏感性的特点进行科学选划布局。根据排查结果,全国疑似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近2000个,约占入海排污口总数的四分之一,主要位于海洋保护区、重要滨海湿地、重要渔业水域等生态敏感区域。
近岸海域污染整体上仍较严重
2012年以来,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整体上呈现出企稳向好的积极趋势。但是,近岸海域污染整体上仍较为严重,生态系统退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
--近岸局部海域污染依然严重。近岸海域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大于3.7万平方公里。
--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不容乐观。实施监测的河口、海湾、滩涂湿地、珊瑚礁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中,处于亚健康和不健康状态的生态系统占比均在80%左右。
--入海排污口邻近海域环境状况无明显改善。五年来,监测的入海排污口全年达标率均低于55%,超过80%的入海排污口邻近海域环境质量状况无法满足所在海域海洋功能区的环境保护要求。
--海洋环境风险仍然突出。赤潮年均爆发次数近60次,浒苔绿潮灾害持续大规模爆发,渤海滨海平原地区海水入侵和土壤盐渍化加重,局部砂质海岸地区海岸侵蚀加重。
国家海洋督察组针对6省区开展的围填海专项督察情况显示,江苏省陆源入海污染物占海洋污染物总量的85%以上。2012年以来,灌河、王港河和栟茶河的河口附近海域海水水质常年处于劣四类或四类,三个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水质均劣于一类海水水质,长期达不到海洋功能区水质的要求。
海南省陆源污染物超标排放入海问题同样普遍。海口市21条入海河流中,13条为劣V类水质、4条为Ⅳ类水质;文昌市2016年5个入海排污口中4个超标排放,12条入海河流中6条为劣V类水质、5条为V类水质;澄迈县25个入海排污口中19个超标排放,入海排污口治理形势严峻。
全面布局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是建设海洋强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据了解,未来,国家海洋局将深入开展入海污染源整顿工作,通过规划约束、用海控制、海湾整治、生态修复等措施不断加大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力度。
--科学选划和设置排污区域。针对入海排污口设置门槛低、生态要求缺失的突出问题,将生态安全作为入海污染物排放第一要求,实施集中排、生态排,科学选划入海污染物排放区域,出台入海污染物生态排放的指导意见和技术规程。大陆岸线和海岛入海污染源纳入沿海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中统一选划、统一布局。
--实施入海污染源综合整治。综合评估并提出非法和不合理设置入海污染源清单,以地级市为单元制定整改方案,依法处理非法设置的入海排污口,分区、分类清理整顿不合理设置的污染源。系统推进入海河流综合治理,有效减少流域污染物入海量;加大养殖排污清理力度,控制养殖排污口数量;改造雨污混排的排涝泄洪口,严禁雨污混排和利用排涝泄洪口偷排污水。
--严格入海污染源监管。切实做好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对各类入海污染源设置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全面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形成总量控制、许可证制度、达标排放、污染源整治等相衔接的综合政策与制度体系。丰富入海污染源监管手段,加快建立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控系统,对入海污染源实施动态化、精细化、全过程监督监测,并对整治成效进行评估。
--建立污染物入海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将污染物入海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政绩考核体系,对控制污染物入海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污染物入海导致重大生态问题、严重后果的行为,实行督察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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