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上午9时,浙江省高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上诉)一案。当日近9个小时的庭审中,检辩双方围绕莫焕晶是否成立自首、物业消防缺陷是否足以减轻莫焕晶的刑事责任、一审判处死刑是否适当等核心问题进行辩论。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审判长宣布将另定日期宣判。
2017年6月22日5时许,杭州蓝色钱江公寓2幢1单元1802室发生火灾,造成该户女主人及其3名未成年子女死亡。后经警方调查此次火灾系人为放火案件,该户保姆莫焕晶有重大作案嫌疑。
今年2月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莫焕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莫焕晶不服,提出上诉。
莫焕晶在陈述其上诉理由过程中表示认罪,但造成4人死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后果并非其所愿。莫焕晶上诉状主要内容为:一审认定其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及火灾发生后即逃至室外与事实不符;一审量刑时未考虑物业和公安消防部门的责任;一审量刑畸重,请求改判。
当日下午进行的两轮法庭辩论中,辩护人对盗窃罪的定罪量刑不持异议,主要围绕放火罪发表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从莫焕晶纵火后的行为等来看,其有点火故意,但对火灾造成的严重后果持反对态度。此外,物业消防设施缺陷导致消防水枪压力不足延误了灭火时间,扩大了火灾后果。
检察员认为,莫焕晶的放火行为和本案4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对全部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此外,莫焕晶在接受第一次讯问时未供认放火事实,因而不能认定自首。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最后陈述环节,上诉人表示认罪、悔罪,若二审维持原判,其也接受。
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审判长宣布将另定日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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