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建设用地受污染、让市民住的安心,9月26日,河南省环保厅公布了《河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据了解,该办法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颁布后第一个由省级政府管理部门出台的,是针对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居环境安全,让人民群众“住的安心”。
《管理办法》规定,列入污染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组织出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土壤环境治理责任。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对于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责任主体如果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管理办法》要求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方案、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主要内容、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报告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充分接受社会监督。
头条 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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