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县某商砼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中国某建筑公司偿还拖欠货款105万元。
2015年9月,长垣县某商砼公司与中国某建筑公司在濮阳达成口头协议,由长垣某商砼公司向某建筑公司在濮阳的项目上提供商品混凝土,结算方式为每月结算一次,但长垣某商砼公司向某建筑公司供货后,中国某建筑公司没有和长垣商砼公司结算,后于2016年9月,中国某建筑公司给长垣某商砼公司出具了一份结算书,后来由于未支付货款,长垣某商砼公司停止向其供货,并多次催要货款。
长垣某商砼公司称,中国某建筑公司仅支付了20万货款,剩下的105万元货款仍未支付,因此向法院诉讼要回货款。
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国某建筑公司应支付货款105万。分两次付清,并在规定时间内付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长垣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通过多种措施,将执行款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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