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曝光!信阳新县交警查获醉驾3人 还要追究刑责

时间:2019-01-29 09:06:17 来源: 信阳交警


2019年1月份以来,信阳新县公安交警大队共查处酒驾违法29起,其中醉驾3起。

为进一步加大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新县交警对2019年1月份查处的醉驾人员信息予以曝光。

2019年1月18日13时许,叶朝文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至吴陈河镇土门村路段时被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血液酒精检测,驾驶员叶朝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70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涉及危险驾驶罪。

2019年1月24日14时许,陈友荣酒后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337省道千斤路段时被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血液酒精检测,驾驶员陈友荣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3.98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涉及危险驾驶罪。

2019年1月24日20时许,汪心明酒后驾驶豫S9G029号小型汽车行至京九路三桥红绿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血液酒精检测,驾驶员汪心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43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涉及危险驾驶罪。

法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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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

当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时判定为醉酒驾驶,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将会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酒驾处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年关将至,亲友聚餐娱乐、庆祝活动增加,酒驾醉驾违法行为有上升趋势。

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坚决抵制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自觉遵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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