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一男子暴力袭警被警方依法刑拘 必须严惩!

时间:2019-02-22 08:47:18 来源: 平安洛阳


2月17日14时许,龙门派出所接到洛龙区龙门镇某小区居民报警,称自己停在楼下的车玻璃被砸。

接警后,龙门派出所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后,通过侦查发现,车辆前挡风玻璃和主驾驶位玻璃被砸,车内有一石块。民警立案侦查,通过查看小区监控视频及现场走访情况,发现李某伟有重大作案嫌疑。

2月18日上午10许,民警前往李某伟住处调查,行至李某伟家楼下时,正好碰到外出回来的李某伟,三名民警依法对李某伟进行盘问、并检查及其随身携带物品,在盘问、检查过程中,李某伟突然情绪激动,挥拳袭警,致使民警耳部、眉部、双手受伤。

随后,李某伟被控制,并被依法传唤至龙门派出所接受调查。

目前,李某伟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民警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

对于挑战法律权威

无视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惩!

处置辱警、袭警案件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2018年12月,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维权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机制保障,全市公安机关将以认真学习贯彻公安部《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维权机制,明晰警种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好2019年度的民警维权工作,保障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有效维护公安机关执法权威,为各项公安业务工作的扎实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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