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下午,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一辆充当校车接送学生的面包车,并依法对违法驾驶人吴某开出超万元罚单。
当天下午4时6分左右,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源头办负责人刘卫华带领辅警到三桥镇对该镇幼儿园校车进行安全检查期间,在该镇桂庄路段,发现一辆由东往西行驶的车牌号为豫Q41528的面包车有违法接送幼儿园学生的嫌疑。为确保幼儿安全,民警随即将该车拦停。经检查,发现该面包车拉了一车三桥镇一幼儿园的学生往附近的村庄送,由于涉嫌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从事校车服务,民警遂依法将该面包车进行了暂扣,并联系幼儿园负责人用校车对面包车上的学生进行了转运。同时,民警将驾驶人吴某传唤至交警大队。
经讯问,吴某供述:他是幼儿园临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本来幼儿园有一辆校车,但由于幼儿园招收的学生四面八方的都有,一辆车接送学生有些不方便,再花钱买辆校车,幼儿园资金有些紧张。为图省钱,加之幼儿园离县城远,比较偏僻,交警很少到那巡逻,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于是校车接送学生忙不过来时,幼儿园负责人就会临时让他帮忙用这辆豫Q41528面包车充当校车接送学生,不想这个险冒大了,最终还是被交警发现了。
目前,由于违法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面包车从事校车服务,交警部门依法对吴某作出了罚款15000元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交警提醒】校车安全无小事。请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保障学生出行安全。大河报·大河客户端首席记者李钊通讯员姚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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