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商城县“9·15”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结果通报 4人被追究法律责任

时间:2020-11-26 11:31:45 来源: 河南法制报


 

昨日下午,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商城县“9·15”交通事故深度调查结果通报,事故相关4名涉事人员被追究法律责任。

●●事故案情回放

2020年9月15日16时25分许,商城县宝威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驾驶员金荣春(男,47岁,身份证号:4130××××××××××3358,固始县赵岗乡人),持A2证驾驶豫S83978重型自卸货车,由安徽省金寨县铁冲乡运载石子至固始县。当行驶至省道226商城县苏仙石乡苏仙石村弯道下坡路段时,刹车失灵,车辆冲到道路左侧,翻到路左侧沟里,造成在沟内捡拾蒜瓣(当日上午10时许,一辆装载有大蒜的货车侧翻)的群众8人死亡、11人受伤的较大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及责任认定

直接原因:金荣春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超载(装载30430kg石子,车辆核定载质量14870kg)、超速(经读取车载GPS卡的数据,事故发生时的速度为52公里/小时)行驶,对路面观察不力,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一是商城县宝威货物服务运输有限公司企业内部管理混乱,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事发道路设计、施工、监理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三是事发路段交通标志、标线、防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善、等级低且道路养护不及时,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四是事故现场西侧路基护栏在9月15日上午10时30分时被一起单方交通事故的大货车撞坏,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存在安全隐患。

商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责任作出认定:金荣春因实施上述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信阳公路勘察设计院、河南森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道路的规划、设计、建设、监理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共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责任追究情况

(一)肇事车辆驾驶人金荣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立案,9月22日被刑事拘留,10月6日被商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商城县看守所。

(二)商城县宝威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杰(男,身份证号:4115××××××××××2012),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9月17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立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被商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商城县看守所。

(三)商城县宝威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股东罗世林(男,身份证号:4115××××××××××2035),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9月17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立案,同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商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潢川县看守所。

(四)商城县宝威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GPS值守人员李超(男,身份证号:4115××××××××××2014),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9月17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立案,9月21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商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固始县看守所。河南法制报记者陈军通讯员杨依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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