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交警通报辉县“10.6”较大交通事故调查结果 1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2020-12-25 16:28:27 来源: 大河客户端


12月25日,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对外通报辉县“10.6”较大交通事故调查结果,12名涉事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该起事故的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6日17时55分许,杨某(男,29岁,身份证号:4107**********3574,辉县市上八里镇人)驾驶晋A8KX62号轻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宋某辉)沿G23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092KM+100M(高庄乡宋庄村南)处时,因连续刹车导致刹车失效。

该货车先与同方向豫G726AY的小型轿车发生剐蹭,后又与前方黑A917F2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造成黑A917F2号小型普通客车失控侧翻,将在道路西侧路边买卖水果的8人撞伤,后晋A8KX62号轻型自卸货车继续向南行驶三百多米,又与前方豫AK64D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后侧翻,造成4车损坏,6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人受伤的较大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

直接原因:驾驶员杨某驾驶严重超载的晋A8KX62轻型自卸货车,因操作不当,连续刹车导致刹车失效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

1.林州市福鑫石英砂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晋A8KX62肇事车辆核定载质量为1495KG,通过调取林州市福鑫石英砂有限公司过磅记录显示装载18220KG,该公司对运输车辆源头管控责任严重缺失。

2.肇事车辆存在违法改装。2019年12月份,宋某辉从山西将该车买回后,为了多装货物,到辉县市高庄乡高庄村高庄钣金维修店对晋A8KX62车厢进行改装,加装了高边0.75米。

3.肇事车辆厂家存在违规生产、销售问题。经调查发现,肇事车辆为湖北省三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该车整备质量为2600KG,但该车在出厂时的实际整备质量为3950KG,明显存在“大吨小标”情况。

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货车驾驶人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1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执行逮捕。

安阳林州市市福鑫石英砂有限公司法人张某军、经理李某增、车主宋某辉、司磅员陈某民、会计张某强6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准逮捕。

山西省忻州市乾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肇事货车在登记、过户、审验、改装过程中涉嫌犯罪的周某新、范某江、白某利、赵某、刘某杰等6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邵可强 实习生 熊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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