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 这6大变化值得关注

时间:2021-02-22 11:11:16 来源: 河南商报


随着郑州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物业服务行业规模的不断壮大,物业企业服务水参差不齐、服务双方矛盾纠纷不断增多、物业管理发展不衡不充分的问题也暴露了出来。

郑州市日前公布关于《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河南商报记者梳理发现,与之前的规定相比,《条例》有了一些值得关注的变化。

变化1

对业主身份认定进行了新的规定

《条例》中提到,除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外,尚未依法取得不动产登记,但符合基于销售、赠与、拆迁安置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位或者个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因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变化2

物业退出机制更加完善

此次《条例》中提到了物业交接的问题。其中,明确列出了物业服务人在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履行的义务。

明确了交接禁止行为。如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理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人进驻服务。

原物业服务人拒不移交有关资料或财物的,或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并向辖区公安部门请求协助。

变化3

对“暴力”征收物业费行为说不

在物业费方面,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但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以及其他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变化4

明确物业服务人、专业经营单位、用户的收费关系

《条例》中提到,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人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劳务费。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人拒绝代收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变化5

新增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行为

如,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擅自架设电线、电缆;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影响邻居采光通风;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变为非住宅,从事餐饮、生产加工、歌舞娱乐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变化6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更加快捷和透明

针对当前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表决难的情况,《条例》规定部分影响使用安全的行为,不需业主表决,可以直接动用维修资金维修。( 河南商报记者 张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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