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促进郑州市人才引进,充分释放和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郑州市黄河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黄河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及使用原则作出具体明确。《办法》要求,人才专项资金下达、拨付后,原则上不得调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调整用途。
专项资金用于“黄河人才计划”各项政策的实施
“黄河人才计划”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海内外高端人才支持专项、科技领军人才支持专项、产业骨干人才支持专项、青年人才支持专项、名师名医名家支持专项及用于“黄河人才计划”的其他相关支出等内容。
《办法》明确,人才专项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黄河人才计划”各项政策的实施。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海内外高端人才、科技领军人才、产业骨干人才、青年人才、名师名医名家等专项支持资金和用于“黄河人才计划”的其他相关支出的资金。
人才专项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统筹安排。海内外高端人才支持专项(不含高端创业团队项目)、科技领军人才支持专项(不含创业领军团队和创新领军团队项目)、产业骨干人才支持专项、青年人才支持专项(不含购房补贴)、名师名医名家支持专项的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
海内外高端人才支持专项中的高端创业团队项目、科技领军人才支持专项中的创业领军团队和创新领军团队项目、人才住房保障政策的奖补资金由市级和开发区、区县(市)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
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调整专项资金用途
关于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办法》明确,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相关政策确定奖补资金额度。业务主管部门因开展“黄河人才计划”产生的项目评审、培训等工作经费,需报市人才办同意。
人才专项资金下达、拨付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须调整的要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待批准后执行。
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开发区、区县(市)要加强对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擅自调整用途。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人才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定期报告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在考核中发现项目进程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资助并收回全部或部分资助资金,3年内不再接受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资助,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截留、挪用、挤占或擅自调整人才专项资金用途的;故意骗取财政资金的;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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