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公告。
2020年9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公布202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全省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59700元/年(4975元/月)为标准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并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据此核定,自2021年7月1日起,郑州市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月平均缴费标准将统一由4575元/月调整为4975元/月。
为落实全省统一缴费基数要求,差额部分医疗保险费用需要补缴。
标准如下:
一、补缴费用所属期
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
二、补缴人员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补缴标准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保费标准由366元/月调整为398元/月,每月补缴32元。
(二)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期间,已经办理过职工医保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前参加过职工医保的,补缴标准由204.96元/月调整为222.88元/月,每月补缴17.92元;退休前未参加过职工医保的,补缴标准由256.2元/月调整为278.6元/月,每月补缴22.4元。
自2021年4月1日起,郑州市税务部门将按照原有职工医保费的征缴办法,全额征(扣)缴灵活就业人员应补缴的职工医保费差额部分。
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的,暂停其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提醒广大灵活就业人员请按照原缴费渠道及时缴费,避免影响医疗保险待遇。
头条 22-01-20
头条 22-01-20
头条 22-01-18
头条 22-01-17
头条 22-01-13
头条 22-01-11
头条 22-01-11
头条 22-01-06
头条 22-01-05
头条 22-01-05
头条 21-12-31
头条 21-12-31
头条 21-12-29
头条 21-12-27
头条 21-12-27
头条 21-12-23
头条 21-12-23
头条 21-12-22
头条 21-12-20
头条 21-12-17
头条 21-12-17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09
头条 2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