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分组会议,审议《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审议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审议修改稿)》)。记者获悉,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建筑垃圾管理或将写进许昌市地方法规。
《条例(审议修改稿)》第七条规定,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互联共享的建筑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对建筑垃圾产生与需求信息,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核准信息以及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建筑垃圾消纳场信息,和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实现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推进建筑垃圾全过程管控和信息化追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信息平台提供相关信息,同时鼓励建筑垃圾产生主体和需求主体通过信息平台调剂利用建筑垃圾。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审议许昌市人大常委会的报送稿时,对第二十六条“擅自关闭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项规定,认为处罚太轻,不符合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建议提高罚款幅度。提请大会的《条例(审议修改稿)》将罚款“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提高到“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河南人大网记者 谢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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