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正式实施。这意味着今后微信、微博等记录也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改变了人们的方方面面,诉讼中的举证形式也随着呈现出多样性,电子证据(法律条文中称之为电子数据)的出现,正当其时。”
胡志成律师认为,以前对于电子证据的验证,司法实践中通常要求当事人对电子证据进行公证,面对爆炸式的网络信息时代,各种电子数据爆棚的今天,用传统的公证模式去证明显然徒增当事人的举证负担,而现有技术已经实现了通过某种技术对电子数据进行提取、验证等操作,目前已有条件通过其他方式去验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在司法实践中,但凡涉及双方微信钱款往来的纠纷,都需提供具体的微信转账记录明细作为证据,以往许多人通过对微信转账页面截图的方式保存证据,然而在双方存在多笔钱款往来的情况下,该种方式费时费力,且证据效力有可能无法得到法院认可。
有鉴于此,微信新增了个人微信账单导出功能,可以直接导出个人账户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并加盖腾讯公司的公章(电子章),方便用户自行取证。
另外,胡志成建议在提交转账明细作为证据时,将双方涉案往来的转账明细用荧光笔标注,方便法官审查。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除了提交以上的微信转账明细证据外,还需提供双方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或者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记者 宋向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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