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郑州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审议。《条例(草案)》对我市古树名木保护的管理体制、保护制度、日常养护、监管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
建成区内由园林部门管,建成区外林业部门管,执法交给城管部门
古树名木被誉为“绿色文物、活化石”,据普查数据统计,我市现存古树3962株、名木93株、古树群26处,分35科76属324种。
《条例(草案)》明确了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是本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因我市城市园林执法已全部纳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事项,《条例(草案)》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实际,确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涉及古树名木的行政执法事项。
树龄5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
古树后备资源纳入保护范围
《条例(草案)》按照分级保护原则,确定了不同树龄古树及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范围划定标准,统筹考虑了古树名木保护与城市发展建设之间的关系。为培育和延续古树资源,《条例(草案)》将树龄在5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古树后备资源纳入保护范围,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签订协议明确养护责任
日常养护费用有补偿
《条例(草案)》确定了不同情形下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采取签订养护协议方式明确养护责任,对养护责任人应当采取的日常养护措施、灾害天气的保护措施、发现异常情形的报告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同时,《条例(草案)》还确立了对养护责任人日常养护费用的补偿机制。
对古树名木定期普查建档
并实行动态管理
《条例(草案)》规定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普查建档并实行动态管理的制度,明确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巡查制度和定期专业养护作了规定。为加大保护力度,《条例(草案)》对有可能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造成损害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对可以申请移植的条件、提交材料、审批程序及移植后的养护费用承担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对古树名木死亡后的处理措施作了规定。(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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