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开封市的杨先生很郁闷,由于车辆出事故,车被拖到了停车场,取车时,停车场要求其交费100元,否则不能取车。“被交警扣留的车辆,停车的费用不是该由交警部门支付吗?”杨先生说。
据杨先生说,8月28日22点08分,自己骑着电动车行驶至开封宋城路和黄河路交叉口时,由于当天下着雨,路上行人和车辆都很少,杨先生将车驶入了逆行车道,与对面骑电动车的李女士相撞。报警后,民警根据现场情况和双方描述,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于杨先生逆向行车,因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饮酒后骑车的李女士负次要责任。随后,民警叫来拖车,将二人的电动车拖到了停车场。
9月9日,杨先生找到处理事故的民警,开具了《扣留车辆放车通知书》。来到位于开封市五一路与华夏大道交叉口的开封市交通快捷机动车施救维修中心,在门口的取车处,工作人员要求杨先生缴纳100元的施救费。
用微信支付100元费用后,杨先生从停车场内将自己的电动车推了出来。出来之后,杨先生很不解,不是说事故车辆的停车费用属于交警部门出吗?在家琢磨了几天后,给记者打来了电话投诉。
9月13日,记者来到了开封市交通快捷机动车施救维修中心。在门口的保卫处,记者见到了该中心的工作人员,得知记者来意后,工作人员表示:按说被拖到停车场的车辆所产生的费用,该有政府相关部门支出,但目前停车场多年未收到补贴的停车费用,停车场人员、车辆都需要资金才能运转,停车场只能按照发改委的收费标准收费。
记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记者将所了解的情况反映给了停车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将会对该情况进行调查。对于此事,记者将持续关注。(大象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陈艳辉 曹东方 见习记者 韩亚楠/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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