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男子被判强奸罪申诉35年:她已满14岁 给不出800元彩礼报案

时间:2021-10-20 17:05:06 来源: 凤凰网河南


原标题:河南男子被判强奸罪申诉35年:她已满14岁,给不出800元彩礼报案

“这些年我一直在打探她的消息:包括工作地方、婆家等。只要有消息,我就托人去那里打听,但一直联系不上。”35年前,河南男子赵某因强奸小丽(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法院采信公安和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案发时小丽未满14周岁。

10月18日,赵某告诉记者,“事发时她自称17岁,我没有强迫她。我被羁押后,她还在我家帮忙干活,帮我送饭,说要嫁给我。”出狱后,赵某通过公安机关查询到,小丽的户籍信息显示出生日期为1968年,案发时已满17岁。

此后,赵某一边寻找小丽,一边开始长达20多年的申诉之路,但均被驳回。赵某透露,他计划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材料,“女儿因为我考不了公务员,我希望能找到她,让她为我作证。”

10月19日,记者从河南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依法合规进行了审查,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审慎、严谨的根据证据进行认定,“当时是根据1982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户籍底册上登记的出生日期,这个的真实性、可信度、证明力都很高。将来赵某如果掌握了新证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上级检察机关进行反映。”

35年前,男子身陷强奸案获刑9年

在一份“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刑事裁定书中,这样表述赵某与小丽之间的事。1985年8月19日晚,时年21岁的赵某趁着去剧院观看音乐会之机,窥见因与其父亲生气外出未满14周岁的小丽在剧院门口徘徊,赵某上前去踩了一下小丽的脚,见未有反抗,便又以戏票引诱要和他一起看演出,观看途中拉住小丽的手不放。

小丽趁着赵某抽烟之际退出剧院,赵某尾随其后,途中对小丽进行了调戏等行为,当行至城北一玉米地内时,赵某威胁小丽“你老实点”,按倒小丽强行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赵某又将小丽带到沙滩露宿,再次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1981年,赵某因抢劫罪获刑3年,1984年刑满释放。1986年,因系累犯,他被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赵某上诉后,“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裁定书中认定的事实,赵某并不认可。他向记者透露,因为不肯认罪,他服刑了7年多。赵某称,“我没有强迫小丽,是因为当年家里拿不出800元彩礼钱,她的家人一气之下才去公安机关报了案。后来听家人说,在我被羁押期间,她到我家中帮忙干活,还和家人一起到公安机关给我送饭。”

赵某的代理律师向记者透露,他在法院查阅案件材料时,看到了一份小丽的手写信,大概意思是说两人感情很好,愿意嫁给赵某等,“在案卷里面从来没有看到任何一个字眼,说明男女双方在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有胁迫、暴力或者其他的行为,只有这么一句话,‘你老实一点’,但这个说法是在案卷里面是没有任何其他的证据佐证的,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最让赵某感到奇怪的是,小丽的年龄,在相关裁判文书中显示为生于1971年,在当时未满14周岁,而这与赵某了解到的相差了足足3岁多。赵某找到当地派出所,查询到小丽的人口基本信息表,显示小丽的出生日期是1968年,身份证中的数字也是1968。也就是说按照该这份材料,小丽在案发时已经年满17岁。

出狱后多次申诉均被驳回

赵某说,他出狱后踏上了申诉之路,以案发时“小丽已经年满14周岁”、“两人系恋爱关系”等为由,先后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但未能成功,均被驳回。

南阳市中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显示,经查,在原审过程中,针对被害人的年龄,从镇平县贾宋派出所调取了1982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前的户籍底册,该户籍底册载明被害人的出生年龄为1971年8月24日。该户籍底册为原始的户籍登记,其真实性、可靠性及证明力均高于赵某所提交的目前户籍登记上显示的出生年月。并且该证据也可以与卷宗中被害人小丽的父亲、姑妈的证言以及镇平县贾宋乡桥北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证据相印证,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当年被害人不满 14 周岁并无不当。赵某提供的证言称当年与小丽是在谈恋爱,但卷宗中对赵某母亲的询问笔录显示,其称小丽是在赵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第三天才第一次到赵某家中。

2019年7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再次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正确,量刑适当等为由,驳回了赵某的申诉,希望赵某“服判息诉”。

河南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宛检一部刑申审通(2020)38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中,详细对赵某的申诉进行了答复。

该份通知书称,申诉人赵某关于年龄的新证据不足以否定原案认定小丽系1971年8月24日出生的事实,且赵某的新证据显示的“小丽”不足以证实系本案的被害人“小丽”。其次,赵某提供的证明当时与小丽是在谈恋爱的几份证人证言,与原案卷宗中赵某母亲证言相矛盾,被害人小丽陈述称,案发前二人不认识,去公安机关报案时还不知道赵某的真实名字。赵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称,与小丽是在案发当天认识的。综合以上证据,不能证实案发前、案发时二人系恋爱关系,另本案被害人系幼女,受害人是否自愿不影响对赵某强奸罪的认定。

赵某继续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但2020年12月9日,河南省检认为赵某的申诉理由没有充分证据支持,依法不能成立,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现予审查结案。

检察院:依法合规审查,原有证据证明力高

赵某向记者透露,他正在准备申诉材料,准备递交给最高人民检察院。

从被判强奸罪至今,已经过去整整35年。出狱后的赵某娶妻生女,他告诉记者,“因强奸罪获刑的这段经历,我的青春耽误了。女儿今年21岁,考公务员也受到影响。”

多年来,赵某一直在尝试寻找小丽,希望对方能帮他作证,“我托人去她婆家打听,去她在湖北开的饭店附近打听,但是人家都说找不到她,不知道她去哪里了。”

赵某的代理律师也表示,希望能够找到小丽,如果她能够出面帮助赵某作证,或者进行骨龄鉴定,鉴定出实际年龄,也可以证明。

到底当年的事情是否存在隐情?10月19日,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就此事对记者进行了答复。

他表示,1985年的强奸案,赵某不是第一次犯罪,在1985年前,他曾因犯抢劫罪获刑,在因强奸罪获刑刑满释放后,他还因盗窃罪获刑。2019年,赵某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依法合规进行了审查。

“赵某当时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是一份小丽生于1968年的信息登记表,但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被害人年龄的认定是有依据的,或者根据身份信息,或者在身份信息不明的时候根据户籍信息或者出生信息,来认定被害人是不是未成年人。被害人是否满14周岁,在刑法上的量刑是不一样的,尤其是当被害人未满14周岁,不论赵某是否知道,都属于强奸幼女。牵扯到量刑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也会比较审慎、严谨的根据证据去认定。当时是根据1982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户籍底册上登记的出生日期,这个的真实性、可信度、证明力都很高。”

该工作人员称,对于赵某的申诉,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结案了,并于2020年6月10号书面告知了赵某。如果赵某又有新的证据,可以依法依规、通过正常途径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映,如果他不服申诉结果,也可以继续向最高检进行反映。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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