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恢复实施市区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
为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21年10月26日零时起恢复执行新政文〔2020〕27号文件规定,在市区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
特此通告。
2021年10月25日
附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城区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
新政文[2020]27号
为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经研究,决定在主城区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北环路以南、南环路以北、107国道以西、西环路以东(不含上述道路)范围内道路限行。
二、限行时间
自2020年6月1日起,每周一至周五的7时至20时。法定节假日不限行。
三、限行规定
(一)限行时间内,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和外地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号牌末位为字母的,以末位数字为准),周一至周五每天限行两个号,即: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1和6的机动车周一限行、2和7的周二限行、3和8的周三限行、4和9的周四限行、5和0的周五限行。
(二)已办理通行证的货车,同时遵守本限行规定。
(三)不受限行措施限制的车辆:
1.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公交车、大中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校车;
3.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道路清障专用车辆;
4.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环卫、园林、市政(含污泥运输)、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政(含报刊发行、快递)、押款、保险查勘、新闻采访、医疗废物转运及建筑工程商砼车辆等;
5.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6.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四、广大交通参与者要自觉遵守本通告之规定,提前选择交通方式,合理规划出行路线。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限行区域、限行时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视频监控抓拍和民警路检路查依法予以处罚。
六、限行期间遇有重度以上污染天气或其他情况,需要调整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另行通告。
特此通告。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5日
头条 2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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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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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2-01-13
头条 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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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2-01-06
头条 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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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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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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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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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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