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市直相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气象台和省环境监测中心联合会商结果,12月21日至25日,我市将经历一次重度污染过程,按照省环委办联防联控要求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2019〕22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12月21日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一、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3.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知识的宣传。
二、建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
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
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
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
气污染物排放量。
三、工业源减排措施
1.根据郑州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橙色预警要求,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实施停产或限产,并按要求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加强在线监控、智能用电和门禁系统智能监管,每天通报监管情况。
实施错峰生产、生产调控的企业,结合橙色预警减排要求,从严执行减排措施。
新冠肺炎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可进行保障性生产及运输。
企业停产时,污染防治设施应延后停止运行,确保停产期间污染物有效处置。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2.加强工业污染源智能监管,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对污染物排放日均值超标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改,本轮减排措施解除后、经核查达标方可恢复生产;对污染物排放小时均值超标的企业,辖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进行现场指导帮扶,对企业原材料、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核查、指导整改提升。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3.可以生产的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较预警前不得上升。应急响应期间处于停炉状态的工业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启炉。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四、扬尘源减排措施
1.全市停止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土石方作业,停止室外电焊、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作业(经批准的应急抢险、一类民生工程、供暖管网、灾后异地迁建安置项目在达标情况下可正常组织施工,二类民生工程和绿牌工地项目可进行除土石方作业外的其他工序作业)。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牵头单位:市控尘办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市城管局、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园林局、市水利局、市地铁集团
2.矿山停止露天作业。
牵头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3.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4.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频次。
牵头单位:市控尘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5.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在空气湿度小于50%且气温高于4℃时,要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2次;在空气湿度大于50%或气温低于4℃时,停止洒水、喷雾作业。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五、移动源减排措施
1.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国四柴油货车禁止驶入北四环路(大河路,不含本路)以南、东四环路(含本路)以西、南四环路(含本路)以北、西四环路(含本路)以东区域内(区域内连霍高速不限行)。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城建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2.允许运输的电厂、非电厂的各类企业、矿山、工地、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含燃气)重型载货车辆(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在应急响应期间要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保留视频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控尘办、市物流口岸局、市市场发展中心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3.全市停止渣土、商砼运输,市区四环内停止建筑物料、装饰建材物料、散装水泥、砂石运输(使用纯电动车辆的除外,可以生产、施工的企业、工地除外,市区四环内应使用新能源商砼运输车和渣土车);市交警支队停止办理以上车辆电子通行证并进行锁定。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城建局、市控尘办、市交警支队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4.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含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停止使用(可以正常生产、施工的企业、工地除外,纯电动除外);允许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达到国三排放标准并粘贴绿色环保标识,或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控尘办、市物流口岸局、市市场发展中心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六、散源减排措施
1.严禁秸秆露天焚烧。严格落实辖区主体责任,加强执法监管,确保全市不出现秸秆焚烧火点。
牵头单位:市农委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2.严控散煤燃烧。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禁“禁煤区”内出现散煤复烧现象,边远山区应使用洁净型煤。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
头条 22-01-21
头条 22-01-20
头条 22-01-20
头条 22-01-18
头条 22-01-17
头条 22-01-13
头条 22-01-11
头条 22-01-11
头条 22-01-06
头条 22-01-05
头条 22-01-05
头条 21-12-31
头条 21-12-31
头条 21-12-29
头条 21-12-27
头条 21-12-27
头条 21-12-23
头条 21-12-23
头条 21-12-22
头条 21-12-20
头条 21-12-17
头条 21-12-17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5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14
头条 21-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