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已经是深夜,但在家还能听到广场舞的喧嚣、建筑工地的轰鸣、高架桥上的车声、KTV大排档的闹声……噪声污染如何治理,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1月24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获悉,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对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监督管理、各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共八章64条,从1997年起施行沿用至今,修订后的共九章90条,将于2022年6月5日施行。为什么会修订这一法律?修订后的噪声污染防治法都做了哪些明确规定?下一步,相关部门将主要从哪些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噪声污染治理?
现状
噪声污染取证难、执法难,已成第二大环境污染要素
记者了解到,2020年,生态环境部门“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收到的公众举报中,噪声扰民问题占41.2%,排各环境污染要素的第二位。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全国收到环境噪声投诉举报超200万件。
噪声不仅让人烦心,也会危害人的健康。根据世卫组织的研究,过度暴露在噪声污染中,不仅会严重影响心理健康,更会触发心脏病、学习障碍和耳鸣等疾病,进而减少人的寿命。噪音危害已成为继空气污染之后的人类公共健康的第二个杀手。
虽然我国早在1997年便正式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但噪声污染至今仍为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
整治噪音污染之所以困难,一是难在取证,比如住在高架桥附近觉得很吵,可是那么多车辆经过,居民该投诉谁?二是难在执法。噪音分类有工业噪音、交通噪音、生活噪音等,监督管理涉及环保、工商、城管、公安机关等多个部门,各个部门对于噪音的管理权限分工并不明确。取证难叠加执法难,造成居民遇到的噪声污染问题难以解决。
不久前大河报·豫视频曾发布了一篇因噪音引起邻里长达一年纠纷的报道,引发了不少网友的热议。
“楼下的烧烤店总是露天营业到半夜,经常凌晨两点还有聚餐的人在大吼大叫,报过一次警,但第二天还是依旧吵闹,总不能天天报警吧。”住在郑州市管城区的邓女士表示,希望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施行后,能对这类噪声源有所约束。
亮点1
商家高音喇叭宣传、广场舞、装修噪声均明确处罚标准
那么,市民比较关心的广场舞、高架桥、大排档等噪声污染,在新修订的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是咋约束的呢?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竺效教授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如果违反规定,在说服教育下仍拒不改正的,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可以罚款。
记者梳理发现,修订后的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明确,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等行为,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此外,第八十二条还明确,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以及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2
新建住宅未明确隔声情况,或被责令暂停销售
明确罚款内容、金额的不止上述三种行为。记者对比发现,现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4次提到罚款,但未明确罚款金额的幅度范围。部分条款没有对应的罚则。而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
具体来看,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值得注意的是,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还明确,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销售。
“加大处罚力度,会促使排放噪声的单位更加重视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了罚款的数额范围,也让执法更有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说,对于夜间施工造成噪声的投诉,过去由于没有查封扣押手段,管理部门也没有办法让噪声污染马上停止,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对噪声污染防治可以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亮点3
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噪声污染防治的职责
此外,针对噪声污染防治涉及部门较多、职责不清等问题,噪声污染防治法完善了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职责的规定。
具体来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增加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要求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
“噪声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认为,当前,公众还难以有效获取噪声监测的数据,建议各地各部门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尽快加以完善。(大河网·大河报记者冯子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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