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百姓买房钱!河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新规公布

时间:2022-03-11 19:09:38 来源: 河南大小事儿


顶端新闻·河南商报记者 张丽

对新房购房者合法权益的最强保障来了!

通常,消费者购买新房(期房)时,付出真金白银买到的房子仍未完工,为了保证开发商不肆意挥霍这些预收款,就需要严格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3月11日,河南省住建厅、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等三部门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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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此次出台的《意见》,在保护购房者权益方面进行了加强,一方面,开发商各种类目的收费,无论是定金、首付、按揭、公积金,亦或是分期款、全款,这些钱都纳入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但从房地产企业角度着眼,一个项目开发周期长达2-3年,若限制全部预收款项,企业也将缺乏资金继续拿地、扩大生产,此次《意见》中明确,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必须重点监管、专款专用。

不过,如果房企销售收入超过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重点监管资金),那么超出部分属于一般监管资金,可由开发企业提取和使用。

对于逃避监管的房企,暂停网签、记入档案;对于商业银行如果违规拨付重点监管资金,不仅应追回资金,还将被取消监管银行资格。

02

政策详情

新规确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监管银行等事项,并明确监管期限和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等内容,对购房者利益的保障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意见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均应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

其中重点监管资金是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以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及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为上限;预售收入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上限的款项,属于一般监管资金,可由开发企业提取和使用。

监管账户收取的房价款属于重点监管资金的,经批准后专项用于支付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包括项目建设必须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其他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不得用于缴纳土地价款、罚金、支付营销费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

对重点监管资金,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

明确监管期限和重点监管资金额度,重点监管资金的额度由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等因素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监管账户作为预售商品房房价款收款账户提供给购房人,不得向购房人提供非监管账户作为房价款收款账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收到购房人出具的首付款全额存入监管账户凭证前,不得发放按揭贷款。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与商品房网签备案管理系统、公积金管理系统、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系统以及银联网银系统进行跨行业、跨部门连接,共享房屋网签备案、监管账户资金、银行按揭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等数据,动态监控监管账户内资金缴存和拨付情况。

加强监管核查,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做好监管账户监控,定期与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对账,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挪用监管额度内资金问题的,应当停止拨付,并立即告知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及时作出处理。对出现重点监管资金支出额与工程形象进度不匹配、资金异常拨付等情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进行专项核查并及时作出处理。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监管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根据监管协议约定,暂停项目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并责令限期改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规违约行为,记入房地产主管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档案。

商业银行违反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未经所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同意,擅自拨付重点监管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违反国家和本意见相关规定的,不能继续作为监管银行。

关键词: 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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