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建设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4月18日,记者从河南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等十个部门共同印发了《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
根据《细则》,农民工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专门用于支付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这种做法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单独进行管理,有效防止了人工费用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被挤占。”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
《细则》指出,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范围等。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应不低于20%,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不低于15%,水利工程应不低于10%,公路水运工程应不低于5%,铁路、民航工程应不低于2%。
另外,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
《细则》明确,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实名制管理的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此外,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拖欠农民工工资 不得申请撤销专用账户
《细则》指出,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专用账户: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未订立合同并实名登记 不得进场施工
根据《细则》,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总包单位应当在农民工进场施工15日内,将农民工工资卡账户录入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
需要注意的是,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通过工资支付监管系统推送至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建设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
《细则》指出,省人社部门负责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安全保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全省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工作,逐步实现与相关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分析预警等功能。加强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系统与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系统的衔接和信息共享,开通工资支付通知、查询功能和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功能,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郑报全媒体记者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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