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开始公示。其中提出,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相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经营区域,对历史遗留的餐饮场所选址问题建立逐步搬迁退出的机制,为广州餐饮场所“选址不当”提出源头治理的解决路径。
《规定》要求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污染防治选址要求的场所。
在餐饮产生的噪声方面,《规定》提出,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隔声降噪减震措施,定期保养维护。餐饮场所的噪声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
如有违反,噪声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或者未对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歌舞厅、酒吧、KTV等容易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餐饮场所应当针对房顶、墙体、地面、门窗、管道等场所不同部位采取隔声降噪减震措施,餐饮服务经营者每六个月对餐饮场所开展一次噪声监测,如实做好台账记录并保存一年以上,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监测机构代为开展噪声监测。
对于外卖平台,《规定》提出从事餐饮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餐饮场所选址要求告知制度,告知入驻平台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本市餐饮场所选址要求。
从事餐饮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依照选址清单对入驻平台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选址信息进行审查,禁止不符合餐饮场所选址要求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入驻平台。发现不符合选址要求的餐饮场所,应当停止为其提供平台服务。
如违反上述条款,或将被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南方日报、南方+记者】吴雨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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