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办、国办“双减”文件要求,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目前,我市所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已转为非营利性机构,部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也不乏存在着非营利性机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收益只能用于继续办学,不得“分红”或者以关联交易等形式谋取利益。通过检查发现,有校外培训机构“以非营利性之名行营利之实”,也有预收学费未进行监管等现象。
为持续巩固“双减”成效,深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综合治理,近日,宁波市“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专班发布《宁波市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非营利法人属性、法人财产权、财务管理、预收费监管、教师和教学管理等进行了明确。
《实施意见》指出,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培训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举办者不得抽逃开办资金,不得从办学结余中取得收益,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进行抵押贷款或提供抵押担保。办学终止时,培训机构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按照章程规定用于资助非营利公益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剩余财产的处置,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监督。
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全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要与预收学费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并报属地教育部门备案。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坚持教育公益,收费要体现非营利性。要严格实行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或者风险防控综合保险等方式,加强预收学费监管。
《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师资管理。专职和兼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师资人员的基本信息应向学员及社会公开,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工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校外培训机构的财产。
《实施意见》强调要严格控制培训班额,最大班额不得高于同年龄段学员所在公办学校(幼儿园)的标准。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教育部门公布的清单之外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
《实施意见》明确要加强日常监督,发改、教育、民政、法院等部门应当建立违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及其举办者或者其代表、负责人和责任人纳入行业“黑名单”。
下一步,宁波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将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违反非营利性规定,擅自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顶格处理,纳入行业“黑名单”,以降低因机构倒闭或跑路带来的各类风险。(中国宁波网记者蒋炜宁 通讯员张土良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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