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郑州航空港实验区发布2022年稳经济促增长政策措施,进一步支持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郑州航空港实验区2022年稳经济促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支持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政策措施如下。
一、助力企业达产增效
1.对2022年上半年、前三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且营业收入实现同比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产值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2万元,单户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对上半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增长5%以上的规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每个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在此基础上二、三季度当季同比每增长1000万元再奖励1万元,单户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责任单位:科技人才局(产业服务局)
联 系 人:王 晨 18638100810(工业企业)
梁二峰 15238692209(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对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上半年营业收入达到1500万元及以上,且上半年、三季度同比增速达到30%及以上、20%-30%(不含)、10%-20%(不含)的,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同比增速实现转正、且达到1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科技人才局(产业服务局)
联 系 人:海贝贝 13838276509
对交通部认定并且在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系统进行数据上报的规上企业,上半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同时上半年货运量同比增速达到10%及以上、5%-10%(不含)、1%-5%(不含)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建设局(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人:黄昱铭 15036035051
3.6月份当月限额以上企业零售额增幅达到3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增幅达到20%-30%(不含)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前二季度零售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限额以上批零企业、300万元及以上的限额以上住餐企业,且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4万元补助;10%-20%(不含)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前三季度零售额达2000万元及以上的限额以上批零企业、500万元及以上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且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4万元补助;10%-20%(不含)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科技人才局(产业服务局)
联系人:李云轲 18838997167
二、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4.对符合“个转企”条件且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首次申请“个转企”升级为小微企业的,通过市场主体登记窗口完成个体户注销企业开办程序,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由区财政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1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人:苗晓强 18737116800
5.对2022年月度新增入库的“四上”企业(不含2月份以2021年全年资料为依据申报入库的企业,含新迁入且在奖补期营业收入增速实现10%以上的企业),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统计局)
联系人:刘义豪 15638809838
三、支持项目加快建设
6.对2022年度新入库产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计划总投总在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1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10亿元及以上项目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纳入固定资产投资库的产业类投资项目,二、三季度投资每完成3000万元奖励1万元(不含土地购置费)。单户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责任单位:投资促进局(重点项目办)
联系人:高光辉 15537105972
四、减轻企业发展成本
7.对2022年第二、第三季度当季产值3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耗能产业除外),第二、第三季度用电费用或用气费用达到5万元以上的按实际费用给予20%补贴,单户企业最高补贴5万元。
责任单位:科技人才局(产业服务局)
联系人:王晨 18638100810
8.对上半年、前三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0%,二、三季度实际发生的国内运费达到3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二、三季度实际发生运费给予5%的补助,单户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责任单位:科技人才局(产业服务局)
联系人:熊泽林 13513710665
9.对“四上”企业的企业防疫物资、消杀服务等支出,根据企业用工人数1万人及以上、1000-1万人(不含)、200-1000人(不含)、200人以下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0.5万元一次性补助。
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统计局)
联系人:刘义豪 15638809838
10.加大对航空港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在市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基础上,增加区级资金投入,补助最高6.6万元的企业自付利息,实现全额贴息
责任单位: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崔阳 13598879788
五、附则
(一)获得奖励及补助的企业须在航空港实验区完成工商及税务登记,且纳入航空港实验区“四上”统计库;“个转企”奖补可包含在航空港实验区完成工商及税务登记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二)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三)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头条 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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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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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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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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