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新乡市引进人才留新创新创业若干政策》,从实施企业自主认定人才模式、实施人才安居保障工程、实施引进人才保障性政策、实施中介机构引进人才奖励政策等方面提出一揽子支持举措。
详情如下:
实施企业自主认定人才模式
(一)“人才+企业+项目”人才认定模式。围绕新乡市“装备制造、食品制造、轻纺、化学工业、建材”等5大传统支柱产业,“生物与新医药、电池及新能源、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等4大战略新兴产业,“基因工程、氢能与储能”2大未来产业,引进的新兴产业重大项目、龙头企业设立人才自主认定试点,试点单位新引进的研发人才实行自主认定。
研发人才应实施符合新乡市产业发展需要的项目,由企业按照人才工资薪金、创新创业项目实施情况认定人才,研发人才经认定后报市委人才办核准,按照《新乡“牧野英才2.0”三年行动计划》和本政策规定中对应的人才类别享受同等待遇。
人才认定标准。国际一流人才(A类):企业引进的科研水平或技术成果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具有开创性和重大价值的顶尖人才,或国际顶尖的企业经营及金融管理人才,不限制工资薪金额度。
国内一流人才(B类):科研水平或技术成果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具有引领性和重要价值的国家级领军人才,或国际著名的企业经营及金融管理人才,企业主要技术研发负责人(指企业总工程师、首席技术官等),上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收入在50万(含)以上。
省内一流人才(C类):科研水平或技术成果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大发展潜力的省级领军人才,企业研发部门负责人(指技术中心、实验室、工程中心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上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收入40万(含)—50万元。
青年拔尖人才、急需急缺人才(D类):取得同行专家认可的科研或技术成果,在科研活动中崭露头角、脱颖而出,具有一定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拔尖人才,企业中其他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或产品开发项目的高级技术研发人才,上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收入在20万(含)—40万元。
实施人才安居保障工程
为解决高层次人才住房问题,《政策》提出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实物配置是指向引进高层次人才直接提供限价人才住房、人才公寓的保障方式,分为出售和租赁两种。出售和租赁方式根据房源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物配置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模式,房源主要包括:政府出资收购、长期租赁或统一建设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其他方式筹集的住房。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发放货币补贴供引进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或租赁社会住房的保障方式,分为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两种。
设立“青年驿站”。市本级依托现有宾馆、公寓、公租房等设立“青年驿站”,建设200套住房挂牌“青年驿站”作为来新创新创业人才临时周转住房,为经认定的人才提供一定期限(7天)的免费住房,房租资金由受益财政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根据“青年驿站”实际运行情况和人才需求,科学调整“青年驿站”住房数量,对符合条件的住房进行挂牌。
给予租房补贴支持。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经认定的A、B、C、D类人才),尚未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且未承租住房的给予租房补贴;按照A类人才每月4000元、B类人才每月3000元、C类人才每月2000元、D类人才每月1500元标准,在1年内分别享受租房补贴。
对在新高校毕业1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留新就业创业(需在“生物与新医药、电池及新能源、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等4大战略新兴产业和“基因工程、氢能与储能”2大未来产业领域),且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租房补贴;按照博士研究生每月15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000元、本科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每月500元标准,在1年内分别享受租房补贴。
补贴标准视情况调整,符合新乡市其他人才政策补贴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给予人才公寓入住支持。凡是在新乡市无自有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0㎡,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在行政、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或者持有本市市区营业执照和2年以上完税证明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具体政策详见《新乡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给予购房补贴支持。对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其本人或配偶在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按照类别可申请一次性A类人才50万元;B类人才20万元;C类人才15万元;D类人才12万元;E类人才10万元(博士)、5万元(硕士)、2万元(本科)购房补贴。具体政策详见《新乡“牧野英才2.0”三年行动计划(试行)》。
实施引进人才保障性政策
给予生活补贴支持。对暂时未找到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到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申请就业见习,按月领取生活费,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对离校2年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弹性工作等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按个人实际缴纳社保费的三分之二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已就业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到新乡市企业就业的青年英才(E类人才);在新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到我市“生物与新医药、电池及新能源、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等4大战略新兴产业和“基因工程、氢能与储能”大未来产业就业的新乡人才战略联盟高校成员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新乡医学院、河南科技学院、新乡学院、河南工学院、新乡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按学历层次三年内分别享受每人每月(博士)2000元、(硕士)1500元、(本科)1000元的生活补贴。
高技能人才(F类人才),新引进或新晋级到我市企业就业的高级技师和技师,按职称对应层次三年内可分别享受每人每月2000元、1500元的生活补贴。
全职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设立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经费,全职在站博士后,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贴10万元。办理进站手续后,凭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备案的《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和设站单位出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备案证明》申报补贴5万元,出站时取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博士后证书》,再申报补贴5万元。具体政策详见《新乡市加强博士后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实施办法》。
给予创业资金支持。对在新高校毕业生留新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三年。对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及在校生留新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营业一年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对大中专学生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三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限额10000元)。
给予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支持。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标准为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与企业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企业连续工作半年以上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含技师培训项目,其中高级技师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或转岗培训的职工,完成培训学时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初级工1200元/人、中级工16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技师4000元/人、高级技师5000元/人补贴(高级技师参加有技能人才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技能提升培训,不少于5天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2000元/人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的,给予700元/人补贴;初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给予800元/人,参加3年一次复审培训并换发新证的,给予200元/人补贴。
给予技能大赛获奖选手资金奖补。对我市推荐的世界技能竞赛(以下简称世赛,含世界技能大赛、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职业技能竞赛)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选手及其专家教练团队参照国家相应标准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一类大赛前五名的选手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命名选送单位“新乡市高技能人才优秀培育基地”。对获得省级一类大赛前三名的选手,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8000元、6000元奖励,命名选送单位“新乡市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对市级一类大赛前三名的选手和“新乡市技术能手”获得者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
实施中介机构引进人才奖励政策
中介机构引进人才奖励。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猎头等相关业务)为新乡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全市范围内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成功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符合新乡“牧野英才2.0”规定的A、B、C类人才和人才团队)来新乡市创新创业中起关键作用的可按照要求申报。介绍引进A类人才的,每引进1人奖励3万元;介绍引进B类人才的,每引进1人奖励2万元;介绍引进C类人才的,每引进1人奖励1万元。各县(市)、区参照本政策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对为本地区企业引进人才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放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补贴。
头条 22-08-05
头条 22-08-05
头条 22-08-05
头条 22-08-05
头条 22-08-05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4
头条 22-08-03
头条 22-08-03
头条 22-08-03
头条 22-08-03
头条 22-08-03
头条 22-08-03
头条 22-08-03
头条 22-08-03
头条 22-08-03
头条 22-08-03
头条 22-08-03
头条 22-08-03
头条 22-08-03
头条 22-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