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河南在行动!
9月7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省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日前印发了《河南省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我省将分为动员部署、全面开展、总结提升三个阶段,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专项行动。
《方案》指出,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强化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禁止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方案》强调,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全面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要明确重点任务,加大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指导监督、司法保护、宣传引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力度。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发现工作中的短板弱项,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与此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动,联合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专项行动,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大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广泛参与,主动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及时受理、处置。要加大关爱力度,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儿童主任等一线工作者的作用,发现排查已文身的留守、困境未成年人,为他们提供相关治疗和帮扶,积极帮助他们身心健康成长。
“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有医学美容科医生表示,文身的原理,是使用文身针穿刺皮肤,把色料植入表皮层下的真皮层,绘制图案并显现在皮肤上。文身过程中,针刺对人体组织造成损伤,使用的色素渗入真皮层,形成永久性的色素沉着。需要警惕的是,这些颜料含有重金属等化学物,对于人身具有潜在的危害,可能会导致当事人面临感染、过敏的风险,也是诱发皮肤病和皮肤癌的诱因之一。而且,文身几乎是不可逆的,如果一时冲动文身后,后悔了,想清洗文身,不仅疼、费用高,耗时费力还很有可能洗不干净。
此前,未成年人有没有文身自由?曾引发热议,人们对此看法不一。
有人认为,未成年人文身是私事、家事,只要未成年人自己愿意、家长认可就行;也有人认为,文身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特别是一时冲动、文上一些暴力图案后,这种盲从行为所导致的“社会”情结,容易对未成年人造成一种思想上的束缚。
今年6月初,随着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人们热议的话题有了定论,也有了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不能文身。
省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日前印发《方案》,就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的通知》精神,希望通过全社会携手治理,齐心协力,为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打造一方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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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文身。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第四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第五条 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本办法所称文身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指专业文身机构、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美发机构等各类主体,也包括提供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源头管控。
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加大指导监管力度,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不向未成年人开展文身服务,并对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
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对于经营范围中包含文身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并指导其自觉依规经营。
商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督促美容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不得审批同意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指导从事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履行部门职责,发挥部门优势,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支持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人民法院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或者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检察院对因文身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教育部门应当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加强文明礼仪教育,提高在校学生对文身危害性的认识。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因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涉嫌犯罪案件。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法治宣传教育,支持和指导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完善有关投诉举报制度。
共青团组织应当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引领,组织针对性的教育引导和心理辅导,让未成年人认识到文身可能造成的伤害和不良影响。
妇联组织应当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纳入家庭教育重要内容,指导和支持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责任。
宣传、网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传和舆论监督。
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应当做好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
第九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
第十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可以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置。
第十一条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文身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他市场主体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进行查处。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地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蔡君彦)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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