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巡游出租汽车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河南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市发改委会同市交通局按照政府制定价格程序的要求,履行价格调查、成本调查、风险评估论证、召开听证会、征求社会意见,审价会集体研究等程序,综合考虑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我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及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标准
(一)基本运价:起步价由5元/2公里调整为6元/2公里,超2公里后每公里运价由1.4元调整为1.6元。
(二)计程超9公里后,超出部分每公里运价在基本运价基础上调增50%,即每公里2.4元。
(三)等候费:运营时速低于12公里及以下时,执行时距并计收费,5分钟内免费,5分钟后按每5分钟为计量单位加收1元。
(四)夜间行驶费:夜间出租车起步价为7元/2公里,每公里运价1.6元,时间为22:00至次日5:00。
(五)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9〕36号)的要求,为加快市区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应用,结合我市出租车行业实际,新能源出租车起步价上浮1元,即白天7元/2公里,夜间8元/2公里。
(六)建立车用天然气价格与出租车运价联动加收燃油(气)附加费机制,以车用天然气价格6.56元/公斤为基准价,当车用天然气价格高于6.56元/公斤(含)并持续20天,启动增加1元燃油(气)附加费,当天然气价格低于6.56元/公斤并持续20天,取消增加的1元燃油(气)附加费。当车用天然气价格达到燃油(气)附加费调整时点时,不再履行报请市政府同意程序,由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制发文件,并抄报市政府。
二、有关事项要求
交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畅通投诉渠道,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价格监管及计价器年审校验管理工作;交通执法部门对不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计价设备收费、随意涨价等经营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租车营运资格;各巡游出租汽车公司要督促驾驶员明码标价并在车辆醒目位置张贴,向乘客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加强对驾驶员的文明服务和收费管理工作,积极处理运价纠纷和服务质量投诉。
三、执行时间
此通知自2022年9月15日零时起执行,原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乡市市区出租汽车运价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11〕830号)同时废止。
头条 2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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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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