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是最大的政治,城市供水工程更是重大民生工程。作为全省两个饮用水地表化试点市之一,濮阳市把农村饮水安全提档升级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探索推进农村供水的规模化、市场、水源地表化、城乡一体化新模式。9月28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濮阳市城市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分组审查。
依法保护地下水严守用水安全关
目前,我国地下水超采总体形势依然严峻。为保护地下水,《条例》指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配置水资源,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优先利用南水北调等地表水源,严格控制使用地下水源。第十五条提出,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禁止擅自新建、改建、扩建自备水井。
城乡供水关乎国计民生,更直接关系到城乡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条例》第十六条提出,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第十七条则提出,生态环境、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在饮用水水源发生影响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
明确供水企业义务 不得随意停水、涨价
城乡居民来说,日常生活中碰到停水总是件烦心事。为此,《条例》专设“经营与服务”一章,规范了供水企业的义务——除了保障稳定、不间断供水外,水质、水压也应符合国家标准,还应公开水质、水价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更不得擅自停水。
对于直接关系居民利益的水价问题,《条例》规定城乡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应遵循保本微利、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制定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农村供水价格制定则要充分考虑供水成本和农村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
城乡供水一体化 助力乡村振兴
《条例》突出城乡供水一体化地方特色,推动城乡供水融合发展,明确了城乡供水专项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编制要求,规定城乡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水企业与用水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用水双方权利义务。
为助力乡村振兴,《条例》还强化了对农村地区的扶持,强调城乡供水应当坚持农村与城市同水源、同规划、同水质、同服务,通过市场化方式推进城乡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以县域为单元建立健全农村供水长效运行管理机制,落实农村供水工程优惠政策。(李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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