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10月8日我县施行静态管理以来,广大人民群众都能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共同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然而,仍有群众心存侥幸,违反静态管理规定,被依法查处。
案例一:2022年10月14日,玉都派出所在辖区巡逻宣传疫情防控政策时发现,杏花园小区居民高某江(男,69岁,城关镇人)不遵守我县防疫要求,不戴口罩外出,且不听劝阻。高某江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2年10月14日10时36分许,侯集镇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人员在宣传防疫政策时发现,姜营赵河大桥附近有人聚集,且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经查:杨某权(男,38岁,侯集人)、王某平(男,22岁,郭庄人)、王某修(男,18岁,郭庄人)、王某场(男,30岁,郭庄人),上述4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2年10月14日16时许,玉都派出所在辖区巡逻宣传疫情防控政策时发现,熊某郧(男,37岁,石佛寺人)、韩某明(男、53岁,湖北人)、韩某刚(男,55岁,王岗人)、赵某贵(男,37岁,二龙人)、贾某枫(男,37岁,石佛寺人)等5人不遵守我县防疫政策,翻越隔离围挡随意外出,且未佩戴口罩。熊某郧等5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2年10月14日17时许,雪枫派出所在宣传防疫政策时发现,健康路某园小区院内有人聚集打牌,且未佩戴口罩。经查:仵某(女,51岁)、杨某(男,54岁)、肖某(男,57岁)、闫某(男,55岁)、吴某(男,33岁)魏某(男,42岁)、文某(男,51岁),上述7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2年10月15日17时许,玉都派出所在辖区巡逻宣传疫情防控政策时发现,校场路北段某福家园小区有人聚集打麻将。经查:张某全(男,54岁,城郊人)、周某伟(男,52岁,城郊人)、赵某平(男,58岁,城郊人)、杨某涛(男,46岁,城关镇人)、陈某青(女,53岁,城关镇人)、刘某勤(男,53岁,王岗人)、李某国(男,66岁,杨营人),上述7人不遵守我县疫情防控政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六:2022年10月15日14时许,王岗派出所在辖区开展防疫巡逻时发现,王岗乡东李庄村一民宅内有人聚众打麻将。经查:郭某亮(男,31岁,王岗人)、姚某贵(女,41岁,宛城区人)、李某豪(男,43岁,王岗人)、郭某增(男,45岁,王岗人),上述4人不遵守我县防疫要求,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七:2022年10月16日16时许,贾宋派出所在辖区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工作时发现,贾宋镇桥北村一民宅内有人聚众打牌。经查:林某三(男,68岁,贾宋人)、王某云(男,61岁,贾宋人)、王某勤(女,52岁,贾宋人)、杨某芬(女,58岁,贾宋人)、王某(男,33岁,贾宋人),上述5人不遵守我县防疫要求,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八:2022年10月17日凌晨,玉都派出所在辖区内进行疫情防控巡逻时发现,火车站广场东侧一出租屋内有人聚集打牌,且均未佩戴口罩。经查:王某(男,44岁,高丘人)、宋某翠(女,邓州人)、邹某凯(男,47岁,广西人)、张某亮(男,34岁,张林人)、仵某峰(男,41岁,高丘人)、周某燕(男,41岁,枣园人)、刘某(男,33岁,城关镇人)、王某(男,40岁,二龙人)、宋某伟(男,30岁,遮山人)、闻某朝(男,39岁,郭庄人),上述10人不遵守我县防疫政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九:2022年10月18日11时许,玉都派出所在辖区进行疫情防控巡逻时发现,玉神路某福苑小区后门有四名男子聚集在一起打纸牌,且均未佩戴口罩。经查:陈某伟(男,49岁,二龙人)、杨某松(男,36岁,二龙人),张某银(男,52岁,二龙人)、仵某迪(男,33岁,二龙人),上述4人不遵守我县防疫政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十:2022年10月16日9时许,王岗派出所在王岗乡府前街开展防疫巡逻宣传工作时发现,王某现(男,石佛寺人)不遵守我县防疫要求,未戴口罩随意外出,且未按要求做核酸检测。王某现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近日,镇平县老庄镇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组在各村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工作时发现,辖区6名居民不遵守我县防疫政策,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经查:朱某川(男,31岁,安徽人)、吴某(男,28岁,福建人)、叶某湄(女,28岁,福建人)、苏某显(男,67岁,老庄人)、张某辉(男,36岁,安徽人)、任某栋(男,32岁,安徽人),上述6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相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镇平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提示: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行为,既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也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镇平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10月18日
头条 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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