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明确应当增加对基层科协组织经费保障、开设科学传播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建立科技馆评价体系等,为我省科学技术协会依法开展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亮点一:增加对基层科协组织经费保障
(相关资料图)
记者梳理发现,在经费保障方面,《条例》增加了对县级及乡(镇)、街道等基层科协组织的经费保障。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及时解决科学技术协会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协会的基本建设、运行管理、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决策咨询和人才服务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投入水平。
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乡 (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正常开展工作,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乡 (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的财政投入。
此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协会工作,通过资助或者捐赠等方式,支持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亮点二:开设科学传播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在人员激励方面,《条例》增加了对科普工作职称评聘的规定,对调动科技工作者从事科普工作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科普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开设科学传播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为从事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人员的职称晋升提供平台和渠道。
专职从事学会和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将该工作人员从事学会和基层组织工作的业绩视为其本职工作业绩,在其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上,与其他在职同类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该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业绩和科普奖项等视为其工作业绩,并在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推荐时予以认可。
亮点三:建立科技馆评价体系
为满足现代科技馆体系要求,充分发挥科技馆特色资源优势,加强科技馆建设整体规划,《条例》增加了对科技馆体系建设的职责,即“省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建立科技馆评价体系,加强对全省各级科技馆建设的技术指导,推进现代科技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特色鲜明、馆校结合的科普场馆体系,拓展科技馆的公共服务范围,发挥科普主阵地作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此外,《条例》还对基层科协建设做出了具体规定,科技工作者集中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园区和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基层组织。基层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承担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郑报全媒体记者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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