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不得强制学员使用消费贷款

时间:2021-01-06 08:02:17 来源: 大河网-河南商报


说起培训机构,九成以上的家长都不陌生。

但在更新换代速度极快的一众校外培训机构中,怎样才能给孩子挑选到最规范、最合适的呢?

1月5日,河南商报记者从河南省教育厅了解到,为切实加强我省培训机构监管工作,促进培训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借鉴部分省、市经验,省教育厅起草了《河南省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什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培训机构”?

《办法》中标明,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实施中小学生文化学科培训及语言能力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语言能力辅导(除中小学生语言能力培训外)、面向成年人的文化教育及非学历继续教育、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等培训服务的机构是在培训机构“范围”内的,受《办法》管理。

而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和需经职能部门许可(前置审查)或者备案的其他特殊培训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办法》中明确指出,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同时规定,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安全稳定的培训场所以及与其培训规模、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相适应的消防、卫生、食品经营、安全防护等条件。

培训机构在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培训活动的,应当按照相关准入规范和服务条件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并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培训机构的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应当与其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相匹配。

培训收费明码标价,不得强制学员使用消费贷款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中标明,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时间安排和选用的教材等培训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培训机构培训内容的监管,从事文化教育培训的,由教育部门依法实施;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实施;从事艺术辅导的,由文化旅游部门依法实施;从事体育指导的,由体育部门依法实施;从事科技培训的,由科技部门依法实施;从事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的,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实施。

培训机构使用的出版物(含校本教材)内容涉及不良信息,或者存在侵权盗版、非法出版行为的,则由新闻出版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培训机构收费标准不明确,退费难,怎么办?对此,《办法》也给出了“标准答案”。

培训机构收取和使用培训费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退费规定和管理办法。

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按要求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在招生收费时履行告知义务,收取费用应当开具税务发票,妥善、及时处理学生的退费要求。

同时,《办法》中强调,培训机构不得强制、诱导学员使用消费贷款,不得捆绑贷款、金融等产品或者服务。

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在师资方面,《办法》要求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等相适应的专兼职员工队伍,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培训机构的员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对部分特定人员从业资格的监督管理,涉及教师资格证的,由教育部门依法实施;涉及其他从业资格的,由相关从业资格的认证单位或者所属行业领域确定实施监管的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实施。

如果你对《办法》中给出的培训机构“标准模版”有意见或建议的话,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话:0371-69691850

2.电子邮件:zfc69691656@163.com

3.通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正光路11号河南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45001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4日。

河南商报记者马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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