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福建省泉州市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泉州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泉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泉州成为福建省率先出台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规范性文件的地级市。
《通知》明确,泉州市校外培训机构应在该市范围内选择1家银行,按照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开立唯一的学费专用账户;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应直接缴入学费专用账户,若以现金收取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学费专用账户。当学生向校外培训机构申请退费或部分退费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及时完成退费,不予退还的费用应书面说明理由。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全部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生合法权益。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提前对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退费规定、学费专用账户、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投诉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严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执行“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的收费要求。
对于资金安全方面,《通知》指出,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和机构运营情况,采取“最低余额+大额动账预警”或“最低余额+分阶段资金解付”资金监管模式。校外培训机构学费专用账户内应留存最低余额,最低余额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校外培训机构学费专用账户支出数额较大的,应视为大额资金异动。数额较大的标准为:设立不足一年的校外培训机构当日累计支出资金超过30万元或一周累计支出资金超过50万元;设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当日累计支出资金超过100万元或一周累计支出资金超过200万元。
开户银行监测到校外培训机构出现最低余额不足,或者大额资金异动情形时,应当向校外培训机构预警,并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向教育主管部门通报。教育主管部门接到校外培训机构报告或开户银行通报后,应根据管理职责,适时组织人员对该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专项调查和风险评估,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在限期内及时补充办学资金,规范办学行为。对经风险评估认定存在办学资金不足甚至无法继续办学风险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及时对外发布警示信息。(记者 黄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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