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教育部官网发布了《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简称《通知》),部署“公参民”学校规范工作。
“公参民”学校主要包括哪些学校?
《通知》指出,“公参民”学校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第二类,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第三类,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通知》明确,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公参民”学校。公办学校也不得以举办者变更、集团办学、品牌输出等方式变相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公办学校投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国有资产,应当符合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公办学校要增强品牌保护意识,规范使用学校名称和简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利用公办学校品牌开展宣传或其他活动。
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过渡期,分类管理,稳妥推进。
此外,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
“公参民”学校转为公办学校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通知》内容,“公参民”学校具有以下四种情形的,转为公办学校:
一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者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应转为公办学校。
二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可以转为公办学校。
三是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
四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什么情况下,“公参民”学校可以继续办民办学校呢?
《通知》明确,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符合“六独立”要求(即独立法人资格、校园校舍及设备、专任教师队伍、财会核算、招生、毕业证发放),可继续办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但限期可整改到位的,也可继续办民办学校。(河南商报记者刘慧丽)
头条 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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