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记者从教育部网站获悉,为完善中小学治理体系,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形成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协同机制,教育部发布公告,就《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共19条,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概念、工作职责、任职条件、聘任原则等做出规定。
意见稿提出,每所学校应当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对师生人数多、有需求的学校,可以聘任2名以上法治副校长。法治副校长可以兼任。根据工作需要,1人可以同时担任3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
在工作职责方面,意见稿提出7项内容,包括开展法治教育,每年在任职学校承担或者组织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法治教育任务;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工作;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校;指导、协助学校、教师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在管理体制方面,意见稿提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的宏观政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参加的学校法治副校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和管理工作。
在保障方面,意见稿从履职保障、学校支持、经费补贴、考核激励、表彰奖励等方面进行规定。其中,意见稿提出,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区域内法治副校长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治副校长,应当予以表彰或者会同派出机关联合予以表彰、奖励。司法行政机关对推荐、聘任法治副校长工作成绩突出的派出机关、学校,应当作为普法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派出机关对组织开展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30日。(记者 林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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