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公办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建立并完善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规范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管理,近日,市教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人社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中小学课后服务费按月据实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同时,对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参加课后服务,应参照学生资助政策予以减免。”市教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通知》明确,我市公办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所需经费,通过财政补贴和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方式解决。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分别按照隶属关系对实施课后服务的学校安排专项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名学生平均200元/年,市财政对河北区、红桥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和蓟州区按照50%给予补助。学校在正常上课日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利用课后时间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的自愿选择、公益性的服务,可收取课后服务费,其收费标准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
根据《通知》,课后服务费最高收费标准为:小学、初中每名学生每月不超过180元;初中晚自习每名学生每月不超过100元。各区可结合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等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市教委直属学校按所在区标准执行。
中小学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校内教职工人员的补助,以及聘请社会人员丰富课后服务内容所需的劳务费支出。其中,财政补贴仅用于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校内教职工人员的补助。学校把用于教职工参与课后服务经费额度,作为绩效工资增量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设立课后服务奖励绩效,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此部分增加的绩效工资总量,每年年底由教育部门报人社和财政部门备案。对聘请校外人员参与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记者张雯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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