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教学成果奖由省政府设立,每4年评审1次,分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三大类,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次共550项,特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2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省内各级各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持有省内首创、经过2年以上教学实践检验、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并有一定影响的教学成果,均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相应的省教学成果奖。
奖金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事业费中支付,归成果获奖者所有,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个人获得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获奖情况记入获奖者个人人事档案,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晋升、增薪的重要依据。(记者 蒋亦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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