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教育局印发《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对教师敷衍教学保教工作、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组织参与有偿补课等十一条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广州坚持“零容忍”原则。《细则》也适用于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及教师发展中心、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细则》规定,在教学方面,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消极怠工、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等,一律视为违反职业道德。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教师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等行为,也被列入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细则》强调,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或对学生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性侵行为,属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娱乐休闲等活动,也属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细则》明确,对于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应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重的,将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细则》要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健全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工作机制,确定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复核、考核、监督等的负责机构,明确相应工作职责。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的学校及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责。(通讯员 刘琦宝 张紫欣 记者 刘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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