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日前,浙江省教育厅制定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要求机构自主在注册地选择一家银行开设唯一的户名为“单位名称+预收费资金托管专户”的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收缴学员预付费用,并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机构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当在办学场所、机构运营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当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机构向学员预收的费用须全部缴入专户中,机构总部不得划转、归集分支机构预收费资金。在机构完成授课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后,由机构向银行申请完成资金拨付,拨付资金应当与授课进度同比例。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7个工作日未确认的,视为确认同意。
办法同时明确,机构不得诱导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学员与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如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记者 蒋亦丰)
头条 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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