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办法》明确,学校应当执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时和学业量,不得随意提高难度、加快进度,加重未成年学生的课业负担,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不得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办法》要求,学校应当将学生欺凌的预防治理纳入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处置机制。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不得隐瞒,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办法》还强调,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隐瞒,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上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同时,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记者 尹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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