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严禁借“网红儿童”牟利,有效规范“金钱打赏”,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未成年人用户消费等。
近年来,网络表演、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艺术品等网络文化市场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丰富了群众文化生活,同时,部分网络文化平台存在“儿童邪典”内容、利用“网红儿童”牟利等不良现象和问题,对未成年人价值观产生错误影响,严重妨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意见》明确,严管严控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表演,对出现未成年人单独出镜或者由成年人携带出镜超过一定时长且经核定为借助未成年人积累人气、谋取利益的直播间或者短视频账号,或者利用儿童模特摆出不雅姿势、做性暗示动作等吸引流量、带货牟利的账号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意见》强调,规范网络主播管理。对发布含有严重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且社会影响恶劣音视频内容的网络主播采取警示措施,从源头切断“问题主播”传播有害信息路径。坚决阻断有害内容,督促网络文化市场主体加强网络内容建设,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不适宜接触内容的审核判断标准,持续提升违法违规内容模型识别能力,提高人工审核专业性和有效性,及时有力屏蔽、清理涉邪典、色情、非法传教、危险行为、不良价值观等有害内容。
此外,《意见》还提出,要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包括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法治观念教育、加强网络素养教育;要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包括切实强化用户识别、严格保护个人信息、持续优化功能设置;要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包括着力规范行政审批、研究完善监管制度、切实畅通举报渠道、持续强化巡查执法、加大信用监管力度;要优化网络内容建设,包括增强正向价值引导、丰富优质内容供给;要指导加强行业自律,包括积极开展道德评议、规范网络主播管理。(见习记者 张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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