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或为其提供上课场所;杜绝通过‘占坑班’等形式,将校外培训与中小学校的招生升学挂钩;杜绝以招生等任何方式与中小学校及其教师建立经济利益关系。”辽宁省沈阳市民办教育协会日前发布“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行为自律公约”,号召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自觉遵守10项公约。
公约具体内容为:
一、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培训应当符合“双减”政策要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取得合法办学资质,并在获得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实施。
二、自觉坚守教育公益属性,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尊重教育规律和人的发展规律,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和可持续发展。
三、遵守培训时间,拒绝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培训时间不和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0:30,不留作业。
四、拒绝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学科类培训内容不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超过所在区县(市)中小学同期教学进度,拒绝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五、遵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聘任具有合法合规从业资质的教师,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拒绝高薪挖抢学校教师。
六、落实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全面提高培训材料质量,确保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遵守教材备案制度,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各类侵权行为。
七、注重诚信招生,拒绝通过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捆绑诱导、隐瞒欺诈等方式误导学生及家长参与培训。自觉遵守校外培训广告管控要求,不以任何方式刊登、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
八、落实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实行收退费备案和公示制度。杜绝收费跨度超过三个月及其他不规范收退费行为。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拒绝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执行预收费第三方托管、缴纳风险储备金,拒绝“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九、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消防、疫情防控等安全隐患,为师生提供保障身心健康安全的场所和环境。主动预防对学生身心健康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以任何方式接触学生。
十、自觉维护和谐有序的行业秩序。杜绝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或为其提供上课场所;杜绝通过“占坑班”等形式,将校外培训与中小学校的招生升学挂钩;杜绝以招生等任何方式与中小学校及其教师建立经济利益关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坦诚接受社会监督。(记者 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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