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评价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已经成为共识。高校要自觉将法治思维融入师德建设行为,加强对《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内涵理解。高校师德建设尤其是失范行为处理要厉行法治思维,处理好三对关系,有效防范化解舆情和法律风险。
[关键词]高校师德;职业行为准则;失范行为处理
当前,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作为包括高校教师在内的教师评价的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已经深入人心。2018年以来配套出台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负面典型案例的连续曝光,标志着师德师风建设已经从观念层面的普及转向了制度建构和具体实施。针对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出台的时代意义、涉及法律规范以及失范行为处理等实践问题,有必要从法律视角进行解读。
认识《准则》《指导意见》的新时代新特征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高校师德师风建设。高校师德师风建设直接关系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立德树人之“德”就是要立社会主义的“大德”,明确要“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高等教育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一定位决定了认识师德内涵、开展高校师德师风建设的时代背景和维度。
高校师德师风建设不仅在名称上增加了“新时代”作为对整体背景的回应,在内容上体现了新高度、新精神、新高要求、新措施和新机制等五个新特征。新高度是首次在专门师德规范中将师德师风提升到教师评价的“第一标准”;“新精神”是首次在专门师德规范中明确强调了“依法依规”;“新高要求”强调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对高校教师队伍能力新的更高要求;“新措施”表现为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师德失范曝光平台、师德违规通报制度和违法信息库等的设立;“新机制”是针对主体责任不清的师德工作实践明确了“主体责任机制”。其中“依法依规的新精神”在“五个新”中最重要,也是理解《准则》的关键。《准则》和《指导意见》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定位很明确,在名称上的“指导”二字直接体现了管理者对高校自主权的尊重。从《准则》可以看出,高校师德师风建设遵循了教育规律、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和师德师风建设规律,坚持于法有据,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
增强实施《准则》为核心的高校师德规范的法律自信
以《准则》为核心的高校师德建设不仅要有源于新时代历史定位的底气,也要有法律自信。以《准则》为核心开展高校师德建设的法律自信既有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宏观制度体系依据,也有关于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条款依据。
以《准则》为核心的高校师德建设于法有据。从宏观来看,以《准则》为核心的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背后是以宪法法律为根据,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核心,以教育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高校规章制度为具体依托的庞大法规体系以及教育理论和法理论的支撑。《宪法》第2条、第19条、第23条、第24条等有关教育的规定决定了教育的方向。除《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外,《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著作权法》等也构成高校师德建设的法律依据。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还包括《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诸多规范。此外,如系教师党员,还涉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
高校管理者要充分认识到高校师德建设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依法解决高校师德处理的诸多问题,尤其是师德惩戒的必要性问题。高校师德建设需要全面理解《准则》,做好失范行为处理,厉行法治思维,强化法律依据,加强法理论证,明确体制机制,健全规章制度,从而增强师德建设的法治自信,防范化解可能的舆情和法律风险。
全面理解以《准则》为核心的师德失范行为
《准则》已经成为高校师德建设的核心文件。与2014年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不同,《准则》延续了2011年教育部会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模式,采取了高位引领的正向弘扬和底线要求的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模式。
第一,《准则》负面清单并非全部师德失范行为。《准则》通知中明确指出“针对主要问题、突出问题划定基本底线”。《指导意见》则进一步明确违反《准则》《规范》《意见》的失范行为均可以适用,表明失范行为不限于《准则》中的负面清单。还需要明确的是,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并非高校师德建设的全部内容,而仅仅是师德建设机制的一部分。《意见》中明确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包括师德教育、宣传、考核、监督、激励和惩处机制。
第二,高校列举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应明确清晰。为体现对高校师德的重视和高校教师行为的明确引领,《准则》对失范行为并未采取兜底性列举方式,而是完全明确列举。高校在其内部规章制度中应尽量避免采用“其他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式的概括式表述,明确列举失范行为的范围。毕竟,负面清单是对教师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不宜扩大,这样既有利于教师明确行为边界底线,也有利于高校对失范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理解《准则》内容的内涵及历史变化。本次《准则》只是“针对主要问题、突出问题划定基本底线”,针对教师与国家、教师与社会、教师与高校、教师与学生以及教师自身要求进行了明确列举:第一项在“教育教学活动”之外还增加了“其他场合”,是充分考虑到了高校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的公共职业特征;在“不得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外还增加了“不得有损害党中央权威”的情形,是考虑到党的领导已经写入宪法;明确提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重申了法律已经明确的“教师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吸收借鉴了实践中关于规范高校教师兼职的做法,对限制兼职行为增加了不得“擅自”“兼薪”的界定;强调了与学生的关系底线,从不得与学生有不正当关系到突出强调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关系;增加“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表明对学校资源的保护。
第四,了解师德失范行为治理重点。高校依据《准则》《意见》等制定负面行为清单后,还需要根据具体事实认定失范行为,这种基于事实的失范行为认定是失范行为处理的前提。不同性质的失范行为认定直接影响着处理结果。为更好地帮助高校认识和处理师德失范行为,2019年4月教育部首次采取公布违反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典型案例方式,迄今已经公布8批共58个典型案例中涉及高校共24起;所涉高校案例累计共违反《准则》负面清单行为计32次:违反师生关系(第六项)次数最多,为11次,占比达34.38%;违反规定第七项6次,占比18.75%;违反规定第二项和第九项各4次,分别占比12.5%;违反规定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均各2次,分别占比6.25%;违反规定第五项1次,占比3.13%;通报案例中无违反规定第八项和第十项。通报案例比例再次说明《准则》通知中强调的主要问题、突出问题就是师生关系和学术不端问题,这也是底线中的底线,由此可清晰认识教育部在处理师德失范行为的态度。
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要注意三对关系
失范行为认定之后涉及的处理问题是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中最受关注的一环。高校要贯彻法治思维,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以《准则》为核心的师德建设规范,尤其要处理好三对关系:
第一,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的主体关系。要明确高校师德师风建设各方主体关系,主要是指学校学院、党委行政、牵头部门、组织个人各方负有不同的师德建设责任。针对师德建设“上热中温下凉”,要进一步夯实学院基层责任,学院要深刻认识到师德建设的重要性,不能权由院行、责由校担;针对有的行政领导认为师德建设属于党务事宜,《准则》进一步明确党政同抓共管,师德建设党政同步发力,协同育人;针对失范行为处理的主要是教师个体,但对所在学院也有明确问责机制。
此外,高校教师失范行为处理往往涉及多个部门,需要高校在教师工作部的基础上统筹协调师德建设问题。在实践中失范行为处理在有关事实认定和行为处理方面都涉及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这实际是对高校内部治理能力的考验。师德建设涉及从教师招聘开始的全过程,师德处理涉及学风、师生等关系,要处理学术委员会、人事处、纪委监察等不同性质机构之间的职权。高校必须理顺工作机制,形成合力。
第二,不同性质不同程度的责任关系。违反《准则》的教师个体可能涉及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党纪责任。这里的行政责任主要是指高校对有失范行为的教师所做的包括行政处分在内的行政处理;法律责任主要是指高校之外的组织(主要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已经构成违法的失范行为进行处理;党纪责任是指高校依据党内法规对教师党员所做的处分。法律责任主要涉及撤销教师资格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刑事法律责任。高校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和高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不同,对高校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不限于高校自身,还可能涉及教育行政机关。高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主要是行政责任。
行政处理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以及其他。行政处罚涉及法律责任,需要法律明确规定,高校未经法律授权无权作出行政处罚,如撤销高校教师资格需要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的法定情形,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决定,这些都属于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但不属于高校所作处理。高校所作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不包括行政处罚,主要是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高校教师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四类。其他的行政处理是指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一票否决”。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和通报批评并不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的行政处分。一票否决是指取消有失范行为教师获得新的利益的资格,包括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意味着减损高校教师已有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一票否决则意味着高校教师获取未来利益机会的丧失。此外,有关担任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处理也是师德失范行为的特殊处理方式,包括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和取消导师资格。
第三,实体程序关系。在决定《准则》《规范》以及《指导意见》的适用时,要注意区分程序和实体,原则上采取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所谓实体问题涉及高校教师行为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轻重如何,采取何种处理措施;程序主要涉及由哪个部门依照何种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等作出处理。
失范行为处理还需注意两个事项,一是明确一票否决后果。只要构成失范行为的,无论是较轻、较重还是严重,都会涉及一票否决即取消资格这一丧失获得未来更多利益机会。这也是高校进行师德处理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必须有明确的协同机制确保师德处理决定实施,避免仍在师德处理期的教师“获得晋升”。二是避免多重处分叠加。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并非单独类型,也属于行政处理,同样要符合法原理,不能基于一个行为予以教师多个相同性质的处分。
失范行为处理一定要注意正当程序。完善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有利于高校防范化解师德纠纷。如有的高校明确对非实名举报的师德师风线索不予受理,有的高校则明确仅受理证据清楚、事实确凿的师德师风匿名举报线索。在调查过程中,高校应听取不同方面意见,尤其要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要注意保密,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这既是工作纪律的要求,也是保护各方当事人的需要。高校在依据学校内部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需要注意送达程序,要明确本人签收确保本人知悉,告知教师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和后果以及不服处理的救济途径,并记录后及时存档;同时明确处理决定公开的范围和方式。在处分期满要按规定解除处分。整体上来说,高校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务必要坚守法治思维,《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的“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本文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新时代加强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研究”(18JZD055)子课题“从本土到他域:全球视野下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的国际比较研究”的成果]
【作者姚金菊,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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