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盛夏毕业季,又到一年挥手告别时,又有一波毕业生翘首以待、拾好行囊准备“下山”啦!后浪入海、“萌新”入职,鲜衣怒马、意气风发,满心欢喜之余,可要小心职场上劳动合同签订的那些“坑”。毕竟“山下”那么大,无论何时何地,保护好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都至关重要。所以,这份劳动合同签订“秘籍”请务必收好!
用人单位要根据劳动者的表现决定是否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可以吗?不可以!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就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就应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最晚也应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就算有试用期,也应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先签着空白劳动合同,内容再后补,这样可以吗?不可以!殊不知,“留白”的劳动合同里留的多是“坑”。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处留白不填,往往会使得劳动者在维权时困难重重。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内容,确认无误后再签字。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扣押证件,这样可以吗?不可以!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签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替劳动者保管,这样可以吗?不可以!劳动合同签完后,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责任,在签订劳动合同后都自己留着,不主动交给劳动者。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手中没有劳动合同文本,双方约定享有的权利、待遇可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还可能会增加维权难度。
如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有违法违规行为,劳动者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任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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