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时间:2023-01-03 17:35:31 来源: 中国教育新闻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冯丽)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陕西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日前联合制定《陕西省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细则》,明确学生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管理细则明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含技工院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组织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认识实习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职业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认识实习由职业学校统一安排。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严禁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组织和管理实习。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须签订实习协议。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实习考核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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