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简称“36号令”),强化了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的规范。办法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严格国有资产分级监管,规定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将全部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而此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进行审核,仅涉及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事项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审核。
根据规定,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总股本5%及以上的;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数量达到5000万股及以上的;国有参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及以上的。业内分析,“36号令”给予企业无需审批的股份转让额度较之前有所增加,国资股东减持的自主权有所增加,股权变动更趋灵活化和市场化。
“需要强调的是,‘36号令’规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既包括减持也包括增持。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已有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需严格遵守减持规定,‘36号令’出台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显著增加。”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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