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菱日联银行天津曝资料造假等五宗违法 遭罚270万

时间:2018-08-13 09:29:1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对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三菱日联银行天津分行向监管部门提供资料不实、通过行长异例审批违规开展业务、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不合规、未落实受托支付要求、隐藏不良贷款,被银保监会天津银监局罚款人民币270万元。

有堀贤一(ARIHORI KENICHI)三菱日联银行天津分行的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天津银监局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取消高管任职资格1年。

以下为处罚原文:

天津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银监罚决字〔2018〕36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全称

个人姓名

 

单位

名称

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有堀贤一(ARIHORI KENICHI)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一)向监管部门提供资料不实;

(二)通过行长异例审批违规开展业务;

(三)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不合规;

(四)未落实受托支付要求;

(五)隐藏不良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二)《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四)《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五)《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7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天津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7月30日

天津银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有堀贤一(ARIHORI KENICHI))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银监罚决字〔2018〕37号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全称

个人姓名

有堀贤一(ARIHORI KENICHI)(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三菱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一)向监管部门提供资料不实;

(二)通过行长异例审批违规开展业务;

(三)流动资金贷款用途不合规;

(四)未落实受托支付要求;

(五)隐藏不良贷款。

行政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二)《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三)《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四)《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五)《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

取消高管任职资格1年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天津银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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